当前位置:首页 > 生活 > 民生 > 正文

差10分钟到岗猝死,二审改判保险不赔

发布时间:2026-05-29 21:02:14 编辑: 来源:

导读 2023年11月13日早晨6时10分许,男子张某从家中出发上班,6时20分许在街边倒地死亡。公安部门排除刑事案件,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,张

2023年11月13日早晨6时10分许,男子张某从家中出发上班,6时20分许在街边倒地死亡。公安部门排除刑事案件,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,张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。张某生前所在公司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。

张某家属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保险金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事发当日张某的正常上班到岗时间是6点30分,从应到岗接班时间到发现其死亡中间间隔10分钟,从张某住所地及工作地点的距离及路线来看,属于其从家中前往工作地点途经的合理路线及合理时间,故应当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。涉案雇主责任保险单明确约定“雇员死亡的,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赔偿”,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保险理赔款40万元。

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保险公司认为,本案受害人张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上下班途中,但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,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,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没有合同依据。保险公司指出,一审法院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关于“上下台途中”的认定情形,错误地认为是工作时间的延伸,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的约定。

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,张某在上下班途中因突发心源性疾病猝死,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,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,不满足任何一项保险责任情形。同时,张某因自身疾病死亡,且自始至终未进行工伤认定。其生前所在企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,其对雇员张某之死已经实际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。

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之死属于雇主责任险第三条第五项“上下班途中”和第六项“突发疾病死亡”的结合,并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,属于对保险合同条款适用情形认定错误,应予纠正。

最终,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,撤销一审法院判决,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。

根据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雇主责任险新规,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将受到严格限制,只有在特定条件下,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才能获得赔偿。具体条件包括:合理时间(员工需在正常上下班时间或加班后合理返程)、合理路线(员工的通勤路线需为从家到单位的常规路线)、事故类型与责任认定(事故需为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事故,并且员工需非本人主要责任)。对于单方意外事故,比如行走不慎、骑行时摔倒,或者因突发疾病导致的意外,新规后一律不予赔付。

常见问题

问题1:上下班途中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?

回答1:根据2026年雇主责任险新规,上下班途中猝死一般不属于赔付范围。新规规定,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事故,且员工非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。猝死属于突发疾病导致的意外,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,因此不符合赔付条件。

问题2:什么情况下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可以获得保险赔付?

回答2: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1)合理时间:员工需在正常上下班时间或加班后合理返程;2)合理路线:员工的通勤路线需为从家到单位的常规路线,途中不得绕行或进行私事;3)事故类型与责任认定:事故需为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事故,并且员工需非本人主要责任,具体由交警事故认定书来确定。

问题3:如果企业想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,应该怎么做?

回答3:企业可以将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搭配使用。团体意外险可覆盖24小时内的意外事故,包括上下班途中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,确保员工在各种情况下都能获得保障。雇主责任险更专注于工作时间内的工伤和职业病赔偿,而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更广。

【话题追踪】

1、2026年05月29日 18:37:00 男子上班差10分钟到单位时猝死,一审判保险公司赔40万 二审撤销:不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[网易]

2、2026年05月29日 00:00:00 雇主险猝死拒赔: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助家属获赔100万,二审维持 [找法网]

3、2026年05月28日 09:19:00 男子心源性猝死保险拒赔,法院判了 [央广网]

4、2026年03月31日 18:08:00 2026雇主责任险新规解读:上下班意外赔付新标准 [手机搜狐网]

5、2025年09月17日 10:15:26 外卖小哥深夜猝死,保险公司该不该赔? [上观新闻]




精选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