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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诉称遭民警猥亵仅被诫勉谈话 警方不予立案引争议

发布时间:2026-05-30 14:08:32 编辑: 来源:

导读 近日,湖北武汉市民何女士向媒体反映称,数年前曾遭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民警田某性骚扰、猥亵,举报后遭对方打击报复,其亲人也被田某多次

近日,湖北武汉市民何女士向媒体反映称,数年前曾遭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民警田某性骚扰、猥亵,举报后遭对方打击报复,其亲人也被田某多次骚扰,相关部门至今未给出其满意答复。她了解到,田某仅因此被建议予以诫勉谈话。

据何女士介绍,2019年,她因一桩医美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,举报涉事医生非法行医。后通过其小姨父介绍,认识了时任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的田某,从咨询到委托其帮忙推进案件进展。

何女士称,案件办理期间,她也按田某要求给钱给物,用于打点关系。自2019年到2021年期间,田某不时对其言语性骚扰,并有两次动手动脚摸其大腿的行为,一次是2021年1月份,在洪山分局楼下一家周黑鸭门口,田某声称何女士穿羽绒服看不到其身材,摸了其大腿。另一次是2020年夏天,在洪山分局附近的八一路马路上,其又趁着何女士接电话摸了其大腿。

何女士提供的多段据称是与田某的对话录音显示,一名男子言语轻浮放浪,多次说“抱一下,看一下”、“下次我碰到摸一下,抱一下,看你老不老”,其间有女子疑似挣扎推脱的声音。在另一段对话中,女子指责对方当天提出要去开房,令其感到恶心,该男子辩称是自己大大咧咧所致。

还有一些聊天截图显示,一名男子询问“什么时候摸?”,被何女士断然拒绝“别闹”。

何女士称,自己曾就田某性骚扰、猥亵的行为,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、报警,但因没有实质性证据,被警方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案件调查。

“我小姨父说田某天天找人给他打电话,受不了了。”何女士称,自从2021年自己举报田某以来,田某屡次通过带人登门、电话骚扰其小姨父一家,令全家人都恐惧万分。2024年7月,田某即将升职为洪山分局南湖派出所副所长期间,不知因谁的举报受到了影响,田某认为是她举报,再次电话骚扰其小姨父。

何女士出示的一张《洪山区市民热线办件情况公开申请表》显示,“2021年我局认为,田某身为党员干部,在其已有家庭情况下,与您保持密切交往,多次进行言语调戏,违反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,有损人民警察身份。经分局研究,给予田某相应处理。2024年9月14日,市局同意撤销田某挂职副所长。2024年9月23日,分局决定对田某停止执行职务。2024年11月28日,分局纪委针对田某部分查实的违纪违法问题作出党纪、政纪处分”,经办单位为洪山区公安分局机关党委,出具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。

何女士提供的一份于2021年3月录制的录音显示,一名自称为洪山区政法委工作人员称,因田某多次言语调戏等问题,经调查核实,其供认不讳,有损人民警察身份和党员干部形象,建议给予诫勉谈话。
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猥亵案件的处理流程包括报案与立案、调查取证、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、法院审判等环节。公安机关对猥亵罪的立案标准包括: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特征,用暴力、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猥亵;需有证据证明强制猥亵事实,如证人证言、监控视频、被害人陈述等。

常见问题

问题1:猥亵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?

回答1:猥亵罪立案要求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特征,用暴力、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猥亵,“他人”男女皆包括。暴力是对身体强制,胁迫是威胁恐吓让人不敢反抗,其他手段如趁人醉酒、患病不能反抗时实施。需有证据证明强制猥亵事实,像证人证言、监控视频、被害人陈述等。

问题2:警方不予立案的常见情形有哪些?

回答2:警方不予立案的情形主要有:没有犯罪事实,比如所谓的猥亵行为实际并未发生,系报案人误报或诬告;犯罪事实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已过追诉时效期限;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。

问题3:民警涉嫌违纪违法如何处理?

回答3: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纪律规定,民警违纪违法问题由公安机关纪委进行调查处理。对于查实的违纪问题,可能给予诫勉谈话、停止执行职务、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。严重违法行为可能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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